医保缴费年限延长!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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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发布新规

11月起,医保退休年限延长


近期,贵州省医保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自2023年11月1日起,逐步调整全省医保缴费年限。


政策原文:

https://ylbzj.guizhou.gov.cn/xwdt/tzgg/202308/t20230815_81769843.html


《通知》的重点包括:

1、享受退休医保待遇要满足哪些条件?


首先,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必须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

其次,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启动前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10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启动后至201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15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2017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25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补充: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参加工作时间是决定参保人员具体缴费年限的重要因素。因此,《通知》对这一因素作了具体规定,即以人社、组织、退役军人等部门出具的参加工作(参军)时间认定材料为准。

无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认定材料的,“参加工作时间”以本人首次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为准。


2、未达规定怎么办?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其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的,一次性趸缴或者继续顺延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可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未选择一次性趸缴或继续顺延缴费至规定年限的,可暂停职工医保参保关系,按规定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保留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记录,以便参保人员重新选择职工医保时办理相关手续。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但从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以按本通知规定的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条件,一次性趸缴或继续顺延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可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3、缴费年限该如何计算?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的实际缴费年限实行互认,合并计算为本省的实际缴费年限;

对于跨省流动到省内就业,其职工医保关系从省外转移到我省的,其在省外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

对于退役军人或由军队提供保障的涉军人员,其医保关系从部队转移到地方的,其在部队服役年限或军队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也合并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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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需要

关注关联申报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集中研发项目按照财税[2015]119号规定归集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提供给相关成员企业。协议或合同应明确参与各方在该研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的规定,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等应在主体文档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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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政策案例


2024年1月,假设A公司为10户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10万元(不含税收入)。2月份A公司纳税申报时,可直接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对应免税额0.6万元(=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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